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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自制饮料应公示添加剂

来源:新京报 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11/9/10 点击次数:2517 [打印] [收藏]
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发布实施
昨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实施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(简称“规范”)。其中要求,现榨饮料不得掺杂、掺假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。
食品添加剂应精确称量
记者采访多位专家均表示,目前还没有因为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。但是,食品添加剂滥用、过量使用问题,依然受到了社会关注。
规范要求,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、专人保管、专人领用、专人登记、专柜保存。同时,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场所(或橱柜),标示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,容器上也应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。
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问题,规范称,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,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,并有详细的记录。
现榨饮料不得掺假
现榨果汁里使用了无资质的添加剂;火锅底料、拉面汤头明明是勾兑,却不公示……面对被报道出的餐饮企业诚信缺失的行为,规范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上,也客观地促进了餐饮企业诚信的建立。
规范要求,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、掺假以及使用非食用物质;不得将回收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;自制火锅底料、饮料、调味料的餐饮企业,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,并在店内醒目位置或者菜单上予以公示。
超百人聚会食品需留样
对于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,规范要求餐饮企业要建立每日的晨检制度。
另外,学校食堂、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、中央厨房、重大活动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会,都应该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。
同时,有关人员健康状况、原料采购验收、食品留样、投诉情况等均需有详细记录,并且要至少保留两年。